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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业知识

铝合金窗标准四

发布时间:2007/11/6 . 浏览(4853)   

8     检测规则
      产品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。
      产品检验合格后应在有合格证。合格证符合GB/T14436的规定。
8.1出厂检验
   a)检验项目
   产品检验项目应符合表14的规定。
    b)组批规则与抽样方案
          从每项工程中的不同品种、规格分别随机抽取5%且不得少于三樘。
         C)判定规则与复检规则
      产品检验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,应重新加倍抽取进行检验。
           产品仍不符合要求时,则判为不合格产品。
8.2型式检验
a)检验项目
产品检验项目应符合表14的规定
14出厂检验与型式检验项目
序号
项目名称
出厂检验
型式检验
1
抗风压性能
_
2
水密性能
_
3
气密性能
_
4
保温性能
_
5
空气声隔声性能
_
6
采光性能
_
7
启闭力
8
反复启闭性能
_
9
玻璃与槽口配合
10
窗框槽口高度偏差
11
窗框槽口宽度偏差
12
窗框对边尺寸之差
13
窗框对角线尺寸之差
14
窗框与扇搭接宽度偏差
15
同一平面高低之差
16
装配间隙
17
隐框窗的装配要求
18
外观质量
注:△根据用户要求进行测试
b)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:
1)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;
2)正式生产后当结构、材料、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;
3)正常生产时每两年检测一次;
4)产品停一年以上再恢复生产时;
5)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时;
6)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;
7)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或合同规定要求进行型式检验时。
  c)组批规则和抽样方案
从产品的不同品种、相同规格中每两年在出厂检验合格产品中随机抽取三樘。
d)判定规则
 产品检验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,应另外加倍抽样复检,当复检仍不合格时,则判为不合格产品。
 9 .标志、包装、运输、贮存
  9.1 标志
9.1.1在产品明显部位应标明下列标志
     a)制造厂名和商标;
     b)产品名称、型号和标志;
     c)产品应贴有标牌,标牌应符合GB/T13306的规定;
     d)制作日期或编号。
   9.1.2包装箱的箱面标志应符合GB/T6388的规定。
   9.1.3包装箱上应有明显的“怕湿”“小心轻放”“向上”字样和标志,其图形应符合GB191的规定。
   9.2    包装
9.2.1产品应用无腐蚀作用的材料包装。
9.2.2包装箱应有足够的强度,确保运输中不受损坏。
9.2.3包装箱内的各类部件,避免发生相互碰撞、窜动。
9.2.4产品装箱后,箱内应有装箱单和产品检验合格证。
9.3   运输
9.3.1在运输过程中避免包装箱发生相互碰撞。
9.3.2搬运过程中应轻拿轻放,严禁摔、扔、碰击。
9.3.3运输工具应有防雨措施,并保持清洁无污染。
 
9.4贮存
9.4.1产品应放置通风、干燥的地方。严禁与酸、碱、盐类物质接触并防止雨水浸入。
9.4.2产品严禁与地面直接接触,底部垫高大于100mm.。
9.4.3 产品放置用垫块垫平,立放角度不小于7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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